天津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津师范大学的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处(部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学院、部门)及所属各科室应当遵守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强化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对各学院、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学院、部门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三)为本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组织保障和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各学院确定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副书记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副院长负责教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确定一名副处长或副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学院、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本学院、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为本学院、部门配备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本学院、部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学院、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院长(副处长或副主任),对负责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的房屋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的物业公司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条 举办千人以上的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的学院、部门,承办活动的学院、部门以及提供场地的学院、部门,在订立的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或装修工程,需经消防部门审批。在订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学院、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食堂、商场(市场)、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三)医院、幼儿园;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和使用的部位;
(五)重点实验室、机房。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六条 举办千人以上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的学院、部门应当在活动举办一周前将防火预案报学校保卫处,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要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其他非重点部位可以根据需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和处理意见,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活动结束时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灾隐患;
(七)学生公寓不准使用明火(如蜡烛、吸烟、酒精炉等)、违禁电器、私接乱拉电源,宿舍无人或夜间充电器电脑等要断电。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保卫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水泵房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学院、部门及科室防火检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的要求,委托检测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按照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灭火器档案,记录各部位配置的类型、数量、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学院、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整改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学院、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火险,要将危险部位停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学校保卫处,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院、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院、部门本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活动前,要对师生进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可充分利用军训对学生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各学院应当利用讲座、选修课、演练、竞赛等多种形式对师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保卫处认真组织好“119”消防宣传日的活动。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学院、部门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院、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结合实际,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进行实际演练。其他学院、部门应当结合本学院、部门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学院、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院、部门消防工作的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部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人员的情况;
(六)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消防法律文书、学校消防安全的有关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记录演练的时间、 地点、内容、参加单位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部门或个人,学校将对学院、部门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视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比较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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