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校园各大门设道闸管理系统,并按照“加强管理、适当收费、停放有序、保证通畅”的原则,对进出校园及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进出天津师范大学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保卫处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校内交通临时管制措施。
第二章 免费车辆管理
第三条 下列机动车辆,可免费通行(以下简称免费车辆):
(一)学校的公务车辆;
(二)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及外聘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出示书面证明)的私家车;
(三)在读学生的私家车(学生本人须有机动车驾驶证,且为驾驶车辆产权所有人);
(四)由学校批准举办的会议、展览、讲座、比赛等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
(五)社会公共执勤车辆,如公安、消防、急救、抢险、抢修(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等)、市容、卫生、邮政(不包括快递车)、银行运钞、绿化、工程、垃圾清运等机动车辆;
(六)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如校庆、高考咨询会、新生入学和毕业等)期间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
(七)在学者公寓的西门没有开通之前,学者公寓业主的私家车。
第四条 免费车辆注册:
(一)本校公务车辆,正式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学者公寓业主和在读学生的私家车进出校园,须在每年3月、9月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二)符合注册登记范围的机动车,由申请人按车辆类别填写相应注册申报表(见附表1—5)。申报表提交至申请人所在部门,由部门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报保卫处交通科。保卫处结合人事处、国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录入系统数据库,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假报、虚报信息的,要追究审核部门的责任。如发现不符合免费条件的车辆,按收费车辆对待。
(三)学校正式教职员工、外聘人员和学者公寓业主每人注册申请出入校园免费车辆产权需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有特殊需要者可办理两辆免费通行指标,多于两辆的按相应标准收费。
(四)学者公寓业主的机动车的注册按以下规定暂行,执行有效期到学者公寓西门开放截止。
1.居住在学者公寓,家庭成员中一方为本校职工(含离退人员)的,其私家车辆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本人已在单位申报的,不得再申报相同性质的免费指标。
2.居住在学者公寓的业主,但不是天津师范大学职工的,由车主向学者公寓主管部门提交车辆注册申请表。经部门审核、保卫处复核通过后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五)由学校主办召开的会议、讲座、展览、比赛等活动,由保卫处配发二维码通行证或临时公务卡,活动期间车辆免费通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车辆未进行年检或未按国家要求缴纳保险费用的;
(二)申请人所持驾驶证在车管所例行的车辆年检周期内未予通过的;
(三)车辆使用人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与申请注册车辆不相符的;
(四)未如实填报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资料的。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和学者公寓业主的私家车注册有效期均为二年。外聘人员和在读学生的私家车辆注册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已注册车辆在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一)机动车辆注册到期前,如符合续期条件且需延期使用的,申报人需提前10天向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提交保卫处交通科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该车辆自动续期。
(二)注册有效期已满且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机动车辆再次进出校园,将按照社会车辆标准收费。
(三)本校教职工离休、退休、离职,外聘人员工作合同到期,学生毕业离校,车辆违反本办法等,其所属车辆注册到期后不予办理续期。
(四)居住在学者公寓的非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搬离学者公寓后,车辆取消在校续期资格。
第八条 其它有关规定:
(一)校内各部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前7天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出入校园手续。公务行为车辆免费、商务行为车辆一次性向学校缴纳交通管理费(含泊位费用,交通秩序维护费用等。收费按车型、数量、时间等参照包月缴费车辆核算),由保卫处交通科配发二维码通行证或临时公务卡等出入。
(二)社会公共执勤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工作人员核实、记录后,方可放行。
(三)离退休教职工的车辆进入校园,由接待部门出具二维码通行证或临时公务卡或持离退休证等,免费通行。
第三章 收费车辆管理
第九条 凡未注册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入校园的,由道闸系统扫描、记录其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驶离校园时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否则,将被拒绝放行。
第十条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010〕2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物价局颁发收费许可证(津价费备〔2014〕223号和津政办发〔2010〕124号),对于除符合上述免费通行规定的车辆外,其它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场分类 |
收费标准 |
地面公共停车场 |
1元/半小时 |
注: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大型车加倍收取停车费用;停车计时,以机动车进入校园时间为计时开始,驶离校园时间为计时结束;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取费用;但半小时内从同一门出入的免费。 |
第十一条 下列机动车辆,可办理包月缴费注册并填写附表6—7(以下简称收费车辆):
(一)在校经营性服务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二)各单位短期外聘人员的私家车。
(三)在职教职员工、外聘人员、学者公寓业主超过免费指标的车辆。
第十二条 包月注册手续:
在校经营的服务单位及个人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产权证等材料报保卫处,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可缴费办理月卡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包月收费标准:
包月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形式。夜间包月包括: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昼夜包月包括:按自然月份和昼夜的包月。具体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月
包月分类 |
停车场分类 |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夜间包月 |
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停车场车场 |
小型车 |
120 |
大型车 |
300 |
包月停车 |
地面公共停车场 |
小型车 |
240 |
大型车 |
600 |
第十四条 道闸系统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第四章 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道闸系统的车辆应按道路标识规定的车道行驶,各行其道。
(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严禁在教学区内鸣笛。
(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最高限速为5 公里/小时 ,校区道路最高限速为30 公里/小时。
(四)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五)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车、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六)严禁在校园道路学驾机动车和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七)对于教职员工中丢失牌照、新车辆临时牌照等原因出入校园者需到保卫处交通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序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有禁停标识的地段停放车辆。
第五章 机动车辆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违反者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驾驶员,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于初次违反管理办法的驾驶员,采取劝导、警告或在车窗上张贴《天津师范大学机动车违章通知单》等措施,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管理办法的驾驶员,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校园网予以公布,同时注销其车辆注册信息一年;
(三)对于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免费车辆驾驶员,取消其机动车注册资格;
(四)对于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有意超速、影响极坏的外来车辆驾驶员,其车牌照号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我校校园;
(五)对损坏道闸系统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六)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驾驶员,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七)发现酒后驾车,遮挡、伪造、变造牌照等行为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校园内违反国家相关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驾驶员,交由交管部门按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由于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引发交通事故的,须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天津师范大学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噪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驶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主校区,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八里台校区道闸系统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表:
1.《天津师范大学出入校园机动车免费指标申报表》(公车专用表)
2.《天津师范大学出入校园机动车免费指标申报表》(在职教职工专用表)
3.《天津师范大学出入校园机动车免费指标申报表》(外聘人员专用表)
4.《天津师范大学出入校园机动车免费指标申报表》(学者公寓住户专用表)
5.《天津师范大学出入校园机动车免费指标申报表》(在读学生专用表)
6.《天津师范大学出入校园机动车免费指标申报表》(在校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专用表)
7.《天津师范大学机动车出入校园月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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