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元旦开始实施。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新法更加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
一、在身份证的发放范围方面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此外,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的台湾居民及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不满16岁可申领身份证;军人有了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六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此外,法律还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三、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新《身份证法》第十四条对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作出明确规定公民当进行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如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参与诉讼活动等等。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四、对警察查验身份证作出规定
《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五、处罚力度加大
《身份证法》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人民警察的不法行为予以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弱势群体减负
新身份证法规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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